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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全国人大代表集体建议:为古城建筑定制消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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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目前全国经国务院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有125座。这些历史文化名城保存了大量历史建筑和丰富文物,为今天的人们回顾中国历史打开了一扇窗口。但是随着近年来各地利用古城资源大力发展商业和旅游业,古城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而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昨天,记者了解到,出席全国两会的扬州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消防技术规范、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作出适应时代发展的修改和完善。

现状 古城保护利用遭遇现代消防困扰

据调研,运用古城资源尤其是其历史文化街区发展商业和旅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人文资源和比较优势。以扬州为例,作为全国唯一将整个古城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市委、市政府着力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5.09平方公里的明清古城不仅街巷体系得以保留,而且历史文脉得到延续,拥有国家文物保护单位11处、省市文物保护单位154处。

与此同时,出于保持古城历史原貌的需要,对古城的保护主要采取“修旧如旧”原则,因此,在建筑物材质、房屋间距和道路格局上,客观上难以与现行消防规范中关于经营场所的规定完全接轨。

建议 修改完善古城消防法规刻不容缓

我市相关代表认为,加强古城保护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很有必要,而且刻不容缓。

据介绍,现行《消防法》除规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外,并无专门针对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作为一个拥有125座历史文化名城的文明古国,在消防立法设计方面只涉及现代建筑,不涉及古建筑,存在立法空白。目前,我国针对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还是1984年文化部、公安部制定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多年未做修改,难以适应当前形势。

虽然在古城保护的专门行政法规方面,国务院《条例》规定“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但其针对的范围较窄(仅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以及“保护需要”),规定也较为笼统,缺乏细化的统一指导。

因此,我市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针对新时期古城保护与利用的特点,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定,尤其是《消防法》、消防技术规范和《条例》,通过顶层设计来有力指导、规范当前古城保护和利用行为。

破题 古城建筑制定专门消防技术标准

“我们建议国家从三个方面来修改完善古城保护尤其是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市相关全国人大代表表示。

首先,修改《消防法》和消防技术规范,对现代建筑和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区分规定。建议在《消防法》增加古城(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专门章节或内容,并加强《消防法》与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其次,修改细化《条例》第三十一条,为古城规范利用提供依据,并适当细化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中应当明确的标准。再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筑牢古城安全的各道防线。